三讀修正通過:2013.5.31
相關提案:15 案
版本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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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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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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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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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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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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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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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政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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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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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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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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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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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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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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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林國正;費鴻泰;蘇清泉;楊麗環;楊玉欣;陳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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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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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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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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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楊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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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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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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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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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吳育仁;楊玉欣;蘇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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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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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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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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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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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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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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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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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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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政1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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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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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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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紀國棟;江惠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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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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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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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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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江惠貞;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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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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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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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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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吳育仁;蘇清泉;楊玉欣;陳碧涵;潘維剛;蔣乃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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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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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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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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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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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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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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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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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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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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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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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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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吳育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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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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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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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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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潘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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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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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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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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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蔣乃辛;陳淑慧;楊玉欣;徐欣瑩;陳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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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委1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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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1. 標示更清楚
- 第22條-第24條
- 食品添加物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包括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事項。
- 要求食品添加物應全成分標示,不能採用防腐劑、調味劑等功能性標示,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及其產品也須強制登錄。
2. 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
- 第4條
- 田秋堇提出、推動通過。
3. 建立吹哨者保護條款
- 第50條
- 田秋堇提出、推動通過。
4. 建立消費者求償條款
- 一旦發生黑心食品事件,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提出消費訴訟,若消費者不易、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程度,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朝野協商、陳其邁)
5. 金墩米條款
- 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要確保檢驗品質與結果的正確性。(第40條)
- 原本政院版提案為:「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有可能使得好心提出警告數據的團體因此被控。委員會審查時,田秋堇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為:「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6. 增訂「垃圾食品條款」
- 第28條
- 明定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7. 加重罰則
- 第44條到第49條
- 依原食管法,違反食品添加物相關規定,一般只能處以3到15萬元;即使衛生單位認定情節重大,足以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也只能罰6萬至600萬元。新法實施後,不但最高可罰到1500萬元,若業者不法利益經認定超過罰鍰最高額者,還得於其利益範圍內再提高罰鍰。
- 加重罰的違規案件,不只是違規添加物,未來「過期」、「違法添加物」案件如再發生,將開罰6萬到1500萬元。
- 原食管法對移送刑法處分,是以須經證明確實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但依新法第49條,食品業者製造或販售各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好比此次在澱法中擅自添加順丁烯二酸,可直接依刑法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或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萬元罰鍰。
- 若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 (第49條),且因涉及刑責,檢調單位可在第一時間介入。
8. 食品查驗辦法位階提高
- 現行進口食品管理主要是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法令位階不如食管法。因此,此次新法中特新增「食品輸入管理」專章,將查驗辦法中的關鍵條文,明列於母法中,賦予行政單位更多權責。
附帶決議:
- 落實食品原料源頭管理,食品級或工業級的化學原料進口時海關編碼要分開處理,且衛生署應於三個月內和各部會協調,將兩者之工廠登記、工商登記的編碼分流;同時要求未符合工廠登記與工商登記之工廠,不得生產與銷售加工製造食品,與販售給食品加工廠。最後,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列預算外,另行編列專款專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清查所有食品化工業之人力與經費。(林淑芬)
為何重要?
圖片來源:上下游 News & Market |
5 月 2 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食管法;當天完成 1-14 條的審查,除了第 6 條和第 7 條,分別有田秋堇和陳節如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外,其餘版本皆照行政院版通過。
5 月中,毒澱粉、毒醬油等食品安全事件接連爆發,引發全國高度關注。社會輿論之下,在 5 月 29 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朝野共同變更議程,改審查食管法。隔日亦繼續審查。有別於 5 月 2 日審查時的冷清,這兩日委員會審查有多位委員關注,並提出修正動議。
多數委員的提案及修正動議集中在兩個面向,分別為「標示問題」及「罰則問題」。僅有田秋堇委員提出多項如「成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建立吹哨者保護條款」等其他建全食品安全之措施。
最後,食管法順利 30 日送出委員會,並於隔日,也是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最後一天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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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澱粉」、「毒醬油」事件至今愈演愈烈,為此,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今(20)日建議,未來《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時,對於在食品內惡意添加對人體有害物質的業者,除了罰鍰外,應額外納入刑責嚇阻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