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三讀修正通過:2013.5.31
相關提案:15 案

版本名稱
提案日期
提案人
編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1010302
行政院
172213047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1010413
賴士葆
172213133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10427
盧秀燕;林國正;費鴻泰;蘇清泉;楊麗環;楊玉欣;陳碧涵
172213368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1010427
江惠貞;楊玉欣
172213395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1010511
江惠貞;吳育仁;楊玉欣;蘇清泉
172213485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10918
段宜康
172213754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1010918
行政院
172213331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1010928
蔣乃辛;紀國棟;江惠貞
172213881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1011012
蔣乃辛;江惠貞;陳超明
172213983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1011102
王育敏;吳育仁;蘇清泉;楊玉欣;陳碧涵;潘維剛;蔣乃辛
172214166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011116
孫大千
172214248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1011207
劉建國
172214398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1020503
蔡錦隆;吳育仁
172214969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20510
田秋堇;潘孟安
172214996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1020517
王育敏;蔣乃辛;陳淑慧;楊玉欣;徐欣瑩;陳碧涵
172215070

修正重點:

1. 標示更清楚

  • 第22條-第24條
  • 食品添加物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包括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事項。
  • 要求食品添加物應全成分標示,不能採用防腐劑、調味劑等功能性標示,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及其產品也須強制登錄。

2. 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
  • 第4條
  • 田秋堇提出、推動通過
3. 建立吹哨者保護條款
  • 第50條
  • 田秋堇提出、推動通過。
4. 建立消費者求償條款
  • 一旦發生黑心食品事件,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提出消費訴訟,若消費者不易、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程度,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朝野協商、陳其邁)
5. 金墩米條款
  • 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要確保檢驗品質與結果的正確性。(第40條)
  • 原本政院版提案為:「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質及結果判讀之正確性。」有可能使得好心提出警告數據的團體因此被控。委員會審查時,田秋堇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修正為:「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6. 增訂「垃圾食品條款」
  • 第28條
  • 明定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7. 加重罰則
  • 第44條到第49條
  • 依原食管法,違反食品添加物相關規定,一般只能處以3到15萬元;即使衛生單位認定情節重大,足以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也只能罰6萬至600萬元。新法實施後,不但最高可罰到1500萬元,若業者不法利益經認定超過罰鍰最高額者,還得於其利益範圍內再提高罰鍰。
  • 加重罰的違規案件,不只是違規添加物,未來「過期」、「違法添加物」案件如再發生,將開罰6萬到1500萬元。
  • 原食管法對移送刑法處分,是以須經證明確實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但依新法第49條,食品業者製造或販售各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好比此次在澱法中擅自添加順丁烯二酸,可直接依刑法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或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萬元罰鍰。
  • 若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 (第49條),且因涉及刑責,檢調單位可在第一時間介入。
8. 食品查驗辦法位階提高
  • 現行進口食品管理主要是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法令位階不如食管法。因此,此次新法中特新增「食品輸入管理」專章,將查驗辦法中的關鍵條文,明列於母法中,賦予行政單位更多權責。
附帶決議:
  • 落實食品原料源頭管理,食品級或工業級的化學原料進口時海關編碼要分開處理,且衛生署應於三個月內和各部會協調,將兩者之工廠登記、工商登記的編碼分流;同時要求未符合工廠登記與工商登記之工廠,不得生產與銷售加工製造食品,與販售給食品加工廠。最後,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列預算外,另行編列專款專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清查所有食品化工業之人力與經費。(林淑芬)

為何重要?

圖片來源:上下游 News & Market
2013 年 4 月底、5 月初,上下游News & Market推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五大漏洞系列,指出:台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已經趕不上食品化學工業「日新月異」的改變,甚至在法規上更有許多自相矛盾、荒謬的漏洞,讓部分不肖業者有法律漏洞可鑽,以犧牲民眾的健康為代價,「合法」賺取暴利。而民間正努力推動修法。

5 月 2 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食管法;當天完成 1-14 條的審查,除了第 6 條和第 7 條,分別有田秋堇和陳節如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外,其餘版本皆照行政院版通過。

5 月中,毒澱粉、毒醬油等食品安全事件接連爆發,引發全國高度關注。社會輿論之下,在 5 月 29 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朝野共同變更議程,改審查食管法。隔日亦繼續審查。有別於 5 月 2 日審查時的冷清,這兩日委員會審查有多位委員關注,並提出修正動議。

多數委員的提案及修正動議集中在兩個面向,分別為「標示問題」及「罰則問題」。僅有田秋堇委員提出多項如「成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建立吹哨者保護條款」等其他建全食品安全之措施。

最後,食管法順利 30 日送出委員會,並於隔日,也是立法院第八屆第三會期最後一天修正通過。

相關新聞報導

[2013.04.26] 上下游 《食品衛生管理法》五大漏洞系列報導
     《食品衛生管理法》民間版(李丁讚老師等人)修法版本


[2013.05.20] 立委籲擴大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衛署卸責指難行
委員會最後通過林淑芬的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恢復香料及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進口食品添加物都要以中文標示。

[2013.05.20] 毒食品風波不斷 立委籲食管法納刑責
「毒澱粉」、「毒醬油」事件至今愈演愈烈,為此,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今(20)日建議,未來《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時,對於在食品內惡意添加對人體有害物質的業者,除了罰鍰外,應額外納入刑責嚇阻業者。

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廖國棟)
經濟部對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口頭報告

[2013.05.22]
醫材定義放寬 103廠商受惠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2)日初審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放寬高風險醫材定義,納入第三等級或經臨床試驗核准的第二等級醫材。經濟部估計,此次完成修法,約103家醫材業者可望受惠。

台聯黨立委許忠信在審查時反對擴大新藥定義。他說,新藥定義擴大將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擴大,就如同威而剛本來是用在降血壓,不過後來發現用在其他用途效果很好,就變成新藥,但在A與B用途轉換,並沒有具備高度研發含量,也會讓獎勵資源被浪費。

有媒導報導,新藥定義放寬後,健保局憂心增加百億元「錢坑」,此報導引起提案人廖國棟的不滿,質疑該報導偏離事實,生技新藥條例與健保核價是兩碼事。

[2013.05.22]
生技修法 新隱形眼鏡納獎勵
廖國棟原提案內容擬將新藥定義適度放寬,他表示,因藥事法施行細則已放寬,只是配合修正。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認為對新藥定義太過寬鬆,擔心影響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許忠信也說,新藥定義變寬,未來獎勵新藥研發會增加財政負擔。


[2013.05.23]
生技草案 擬放寬新藥及醫材獎勵標準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新藥及醫材獎勵標準,將適用該法租稅優惠的高風險醫療器材,由須屬植入或置入人體的第三等級醫材,放寬到經臨床試驗核准的第二等級醫材。不少立委認為草案獎勵浮濫,動機不單純。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關廠工人

[2013.05.05]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赴立院行動


[2013.05.06]
委員會審查,IVOD 影片內容摘要。

12:49:25
第七案:要求勞委會撤告,且不得再提告(田秋堇)

勞委會:以林淑芬委員所提的第八案為基礎,最後加上「應繼續與關廠工人協商,並達成撤告和解」

12:53:35
王育敏:如果今天委員的提案,會讓勞委會以後在處理上更困難,這到底對勞工朋友是有利還是有弊?我覺得今天其實立法委員跟勞委會都應該站在幫助這些關廠工人好好處理問題的陣線。

表決提案是否通過
贊成:四位(未唱名)
反對:王育敏、江惠貞

第八案:林淑芬委員提案

林淑芬:沒有撤銷告訴的協商都是假協商
提案通過。

《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舊車換新車補助

[2013.05.14]
政院提振消費 計程車、大眾運輸優先補貼
經濟部長張家祝昨天表示,補貼將以計程車、大眾運輸工具為優先,或鼓勵改換油電車或電動車,不會變成小車換大車,才能符合節能減碳目標

 立委丁守中說,政府以現金補貼汽車舊換新,應訂定嚴謹配套措施,切勿變成「為補貼而補貼」,如此補貼政策才能兼顧節能減碳、與創造就業的目標。

立委黃偉哲質詢時說,金融海嘯期間,政府曾祭出減免汽機車貨物稅,目前是否朝此方向規畫?張家祝表示,稅負減免緩不濟急,因牽涉修法、跨部會協商等。

經濟委員會昨天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就汽車汰舊換新「應優先以大CC數換小CC數(公車除外),汽車改換電動車貨油電車,鼓勵換國產車為前提」。

[2013.05.14]
拚內需 舊車換新擬現金補貼
據悉,車齡15年以上的自小客車汰舊換新方案,藍綠立委都有提案,要求政院埋單,但政部門意見分歧,有些機關認為不能獨厚單一產業。原本薛琦上週五召開跨部會協調會時,認為當前非下猛藥時機,決定優先朝計程車、公車的補助做起。

[2013.05.14]
張盛和:現金補貼汽機車換新 民眾有感
行政院擬針對汽機車汰舊換新提供現金補助,以刺激景氣及提振消費,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採取現金補貼,民眾較有感,因為錢是直接納入消費者的口袋,目前財經部門還不傾向調降貨物的賦稅手段來進一步的刺激內需。

[2012.12.17]
減汙染促經濟 車輛公會推汰舊換新
經濟不景氣,民眾延長舊車使用年限,造成近年來舊車報廢率腰斬,10年以上高齡車碳排放量佔全台汽車總排碳量約7成,車輛公會與立委趙天麟等正推動的貨物稅條例修正案,針對15年以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可享貨物稅定額減徵4萬元補助,加上車商提供1萬元的購車優惠,總計5萬元誘因來引導國內老舊車輛加速汰換。

[2012.12.16]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張盛和:

這個問題還有討論的空間,因為舊車換新車,有可能會引發大家都去買舊車來換新車,甚至還可以換更高檔次的新車,所以,舊車換新車的政策可能會有道德上的風險,且不僅舊車不會被淘汰,市場的價值反而更高。

面對97年度所發生的金融海嘯,政府是用全面減稅的方式來刺激經濟景氣,到這兩、三年來各種賦稅大概都已減至最低程度了!

正因為政府從金融海嘯時期就不斷推動減稅的政策,所以,到現在我們還有沒有稅可減?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其次,整個方向是不是朝節能減碳的方向?我們也要深思。

[2012.10.29]
減稅補助購車案 財部打回票
財政部官員表示,上一波金融海嘯購車補助,並未明顯帶動汽車汰舊換新,業者只要偷偷漲價,減稅好處就被業者拿走,況且政府目前已提供電動車等節能車貨物稅減免,若再提供汽柴油車購車補助,恐與節能政策相違背,間接宣告購車補貼案胎死腹中。

《觀光賭場管理條例》


目前版本:

《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行政院)[2013.05.17]
《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 》(陳雪生)[2012.11.23]

新聞報導,蔡正元也將提修正案:

[2013.05.21]
促本島蓋賭場 立委要「變法」
促進經濟與觀光發展,立委力推博弈事業。藍營立委提「觀光賭場管理條例」 修正草案,讓觀光賭場不只限縮在離島,台灣本島只要有相關法律規定,就可以開放賭場。此版本已送立院議事處,最快本周可以排進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審查:

[2013.04.22]
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提案處理意見報告/交通部



《溫泉法》


陳根德、楊應雄等17人,提案增訂「溫泉法第八條之一條文」、蘇清泉、馬文君、江惠貞、林明溱、王進士、陳超明等24人,提案之「溫泉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口頭報告

[2013.05.20]
藍提溫泉法再緩3年 環團質疑替業者解套
《溫泉法》給予非法業者改善的緩衝期即將在今年7月1日到期,國民黨立委蘇清泉等人以提案修法,將緩衝期再度展延3年,環保團體今(20)日上午痛批,此舉無異讓違法業者持續在不適當的地方經營溫泉。


[2013.05.22]
立院初審 有條件延溫泉改善期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溫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地方政府認為需時間復建,溫泉業者可延長改善期,但不得逾3年。

綠黨成員潘翰聲解釋,《溫泉法》立法初衷是希望能加強管制溫泉區的土地管制,讓業者不要繼續在不適合的地方經營溫泉飯店,尤其是溫泉區多屬地質不穩的脆弱環境,很多地方的安全性令人擔心。然而2003年立法時卻給了7年的緩衝期,希望非法業者可以改善,但2010年在立院的修法下,再度展延3年,使得立法近10年的《溫泉法》效果盡失。

[2013.05.22]
溫泉法修正緩衝期再延三年 至今八成業者未取得溫泉標章/朱淑娟

 [2013.05.23]
立委林淑芬:修正後的條文是環團同意的

《溫泉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文字

立委林淑芬:此修正法案不准業者再延期,除非是政府要安遷的個案且無地質災害之虞。但也要限期3年內取得許可。所以7月30以後業者全部都沒有法律空窗期了。

陳秉亨:修正案雖然有所謂的三年,但是就是做不到。

【溫泉法的修法】報導曲解事實/廖本全

【溫泉法修法】再思考/廖本全

《反媒體壟斷法》


[2013.05.16]
審反壟斷法沒進度 青盟嗆立委:別落跑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6)日將NCC版、民進黨版、國民黨版的「反媒體壟斷法」排入議程,經過近6個小時的詢答、逐條唸過後,該案進入逐條審查階段,不過,交通委員會立委僅審完專法名稱與第1章章名後宣布散會,引發在立院外靜坐的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成員不滿,怒嗆交通委員會立委「不要落跑!」青盟成員陳為廷表示,立法院本會期將在5月底結束,如今天不審「何時再審」?

[2013.05.16]

委員會審查:只通過「法案名稱:媒體壟斷防治與多元維護法」與「第一章名稱:總則」。(影片)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臉書留言
楊麗環版有問題...從管制紅線是否具體畫出這一點來看,可能比NCC版更糟。
嚴格說,楊麗環版根本沒有畫出紅線,只有訂出申報、申請核准的門檻。但申報、申請核准後到底過還是不會過?NCC決定。─Yoshi Liu

[2013.05.15]
抓大放小 媒改團體提綜合版反媒法
民間媒改團體彙整NCC、民進黨、楊麗環以及台大公共政策級法律研究中心等4個版本的反媒體壟斷法,提出綜合性版本,於15日召開記者會,並於會後拜訪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以及國民黨立委楊麗環等。



反對刪除「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暨修法意見(陳炳宏)
反媒體壟斷大事記
反媒體壟斷法座談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小修法 反壟斷(各國反壟斷制度比較)
[我是學生,我反旺中]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